综保区21条问答(一) 发布日期:2021-06-24 来源:

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 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便利化政策,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些新举措赋予了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的新使命,有力地提升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了解有关政策,中国海关杂志对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综保区21条”)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读,内容如下:


拓展两个市场


政策内容: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问:请问什么是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


答: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简单来讲,就是将试点企业纳入国内税收抵扣环节,从国内采购原材料或者成品内销国内市场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参与国内环节的税后抵扣,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成本。从2016年10月开始,该项政策已分3个批次在全国48家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展试点。


问: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当前区内企业普遍面临复杂的经济形势,应对全球性挑战存在诸多问题,此次出台的措施“拓展两个市场”是如何帮助企业对接国内市场、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答:该项政策是针对目前区内企业在对接国内市场时,与区外企业之间存在税负“倒挂”问题,专门作出的一项创新制度设计,是有效解决当前区内企业对接国内市场不便利问题的重要手段。《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在综合保税区进一步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试点,就是为了扩大前期的试点成效,支持更多区内企业享受对接国内市场的便利。


问:如何申请开展此项业务?


答:有需求的地方政府部门,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海关将根据相关要求做好监管和服务指导。


提前适用政策


政策内容: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拟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


问:什么是提前适用政策?


答:根据综合保税区管理规定,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但是根据国务院批复文件规定,只有在综合保税区验收合格后才可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但是部分企业希望为尽快投入生产,在国务院批准后设立综合保税区后就开始投建厂房、购置机器设备等,将享受政策的时间节点提前至国务院批准之日。


问:主要能解决企业什么问题?


答:

01提前享受综合保税区相关税收政策。

02突破企业必须在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才能享受政策优惠的限制。

03企业入驻区内后,可尽快进口相关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活动。


问:进口相关设备后是否可以用于生产?


答:不可以。


释放企业产能


政策内容: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问:区内的委外加工业务已经开展多年。此次政策与以往有何不同?


答:前期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内的委托加工业务,需满足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的条件,须报经商务部批准,但是现实中目前极少有国内生产工序技术达到产品要求,因此政策实施受益企业不多。2018年4月,海关总署发文将准入条件放宽,允许区内企业可以利用已解除海关监管(监管期限为三年)的免税设备开展委托加工业务,海关对委托企业按增值部分征税,但是在具体准入条件方面仍然限制较多,该项业务并未大范围开展。此次决定进一步放宽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开展该项业务的准入条件,允许该项业务在全国综合保税区范围开展。


问:政策突破点在哪里?


答:取消现行委托加工业务对企业准入条件、生产工艺、设备适用条件等方面的限制。


问:委托加工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可以有效化解区内外市场资源分割、区内企业先进产能利用不足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带动国内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问:具体政策如何执行?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委托加工的相关监管要求开展该项业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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