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保区21条问答(二) 发布日期:2021-06-25 来源:


促进内销便利


政策内容: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


问: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如果内销到国内市场,有什么便利措施?


答:根据现行规定,综合保税区内销的货物,如果属于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应当申领相应的许可证件。对于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移动通信产品、发动机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机械设备等商品,则需要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件。目前,我国综合保税区集聚了大量IT企业以及部分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其产品虽然在国内生产,但是由于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在改革前,区内企业内销时仍然需要出具自动进口许可证件。


为了便利综保区企业内销,促进综保区内加工制造的产品便利对接国内市场,对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视同于国内生产货物销售,销往国内市场可无须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这一举措将有利于企业简化手续和减少成本,扩大内销比例,也有利于更多企业进入综保区内开展业务。同时,也不会对进口商品管理秩序造成影响。



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政策内容: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


问:对于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实施“四自一简”措施,将有哪些方面的利好?


答:综合保税区内高资信企业较多。为了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核批事项和核批手续,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引导企业自律管理,由企业自主备案、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实施顺势监管。


改革后:

01简化业务核准手续

区内企业开展分送集报、外发加工等须海关核准的业务时,海关通过信息化系统,实行清单管理,一次性赋予企业清单范围内的业务资质,不再另行核准。

02实施自主备案

区内企业在信息化系统中建立电子底账,自主备案货物信息,系统自动审核。

03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

区内企业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结合企业盘点计划(一季度、半年或一年),自主确定核销周期,自主开展核销申报。海关根据风险分析情况,结合企业盘点开展核查和后续稽查。

04自主补缴税款

区内企业对短少、灭失等需要补税的保税货物主动办理补税的,无须提交内销补税联系单,实行自报自缴。


该举措将有利于增加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减少企业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能,同时降低海关的监管成本。



促进研发创新


政策内容:除禁止进境的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为研发从境外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区内使用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问:区内研发产业主要监管难点是什么?


答:企业研发进口货物具有小批量、多批次的特点,需按一般贸易进口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导致耗时长、手续烦琐。或因申领研发货物数量较少,无法取得出具的相应批文。此外,由于参照传统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对研发业务实施监管,需对研发产品确定单耗并核销,而研发过程带有试验性,工艺不固定,材料耗量难以实际核定,无法适应研发业务发展的需要。


问:请问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答:

01仅适用于有形的研发材料。

02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执。

03应当设立专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


问:研发政策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

01免证

解决许可证申领难的问题。

02据实核销

解决研发企业核销难问题。


问:具体政策如何执行?


答: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保税研发业务的监管要求。


海关关员在综合保税区内调研企业直升机生产加工情况。



建设创新高地


政策内容:综合运用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


问:此项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提出该项政策措施,旨在充分发挥特殊区域优惠政策和保税监管制度优势,推进各类平台功能叠加、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降低企业成本,提升综合竞争力,聚集创新平台资源,凝聚改革合力,推动创新发展,为“中国智造2025”助力。


问:什么是“三大中心”?


答: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

定位于特定战略性领域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和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由发改委负责制定并发布相关政策、指导建设和评估工作,中心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可申请国家资金补助。2018年发文实施, 目前全国有5个国家产业创新中心。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为核心,主要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由科技部负责总体规划、监督和评估与运行管理等工作。2017年11月发文实施,目前全国有两个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目标是5年内设立20个。《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中提出的产业和技术创新中心两个创新平台。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销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由发改委组织推进落实,2007年4月正式发布了管理办法,目前全国有129个。



优化信用管理


政策内容:综合保税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问:综合保税区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可以享受海关的信用管理措施吗?


答:目前,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对于高级认证企业,可以在通关查验等多个环节享受海关的监管便利措施,还可以享受与我国签订AEO互认国家的各类通关便利措施。


由于综合保税区实行物理围网和海关驻区监管,同时还具备卡口、视频监控、通关查验等监管设施和手段,综保区的研发设计企业、加工制造企业的厂房、设备均在区内,区内企业具备较高的可信度,海关将给予更高的信用管理措施。在改革后,海关对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海关认证,符合海关高级认证标准的,直接赋予高级认证企业资质。同时,海关将动态关注区内企业注册情况,加强对新设企业的对接和辅导,帮扶做好企业认证准备。该举措将帮助符合标准的区内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早日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享受更多海关便利措施。同时,引导其他部门参照海关做法,赋予综保区内企业更多基于信用等级管理方面的优惠便利措施,提升综保区的集聚效应。



支持医疗设备研发


政策内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进入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


问:综合保税区进口的医疗器械,有哪些便利措施吗?


答:根据现行规定,国内企业首次进口的医疗器械,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领取进口注册证书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综合保税区是按照“一线放开,二线高效管住”模式实施监管,货物从境外入区进行存储、展示和研发时,并未实际进入国内市场。为了促进综保区内企业开展医疗器械的研发、展示业务,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医疗器械,用于在区内进行研发、展示使用的,入区环节可暂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待实际进入国内市场时再按照进口规定办理注册或备案手续。改革后,区内企业开展此类业务将更加便捷,有利于支持综保区内健康产业的发展。



简化进出区管理


政策内容:允许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问:简化进出区管理的主要政策出发点是什么?


答:根据综合保税区相关管理规定,海关对特殊区域实行“卡口+围网”封闭式管理,二线入区货物除少量的自用办公用品、生活消费品等货物之外,大都必须办理正式报关手续。随着区内企业利用国内市场和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生产运营过程中与区外的联系密不可分,比如针对区内企业在国内市场采购的能够重复利用需频繁进出区的包装物料管理问题,如果每一次入区都需要报关退税,出区的时候再进行报关征税管理,将会给区内企业生产运行带来较大不便。


问:政策突破点是什么?


答:对于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通过现有的数据联网、智能化卡口等手段对其实施分类管理,由企业自主选择非申报方式入区,海关实施后续监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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